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257號
TCDV,112,司促,14257,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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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曾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天佑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24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96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㈡緣相對人曾天佑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45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25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1400元 曾天佑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0% 002 新臺幣 117648元 曾天佑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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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