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01號
TCDV,112,司促,14101,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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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黃金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劉黃金定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
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7)。
⒉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
務人繳納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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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