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984號
TCDV,112,司促,13984,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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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芝穎於民國110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7日止累計938,147元正未給付,其中924,668元為本
金;12,68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芝穎於民國109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7日止累計324,035元正未給付,其中317,344元為本
金;6,203元為利息;4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9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4668元 陳芝穎 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4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7344元 陳芝穎 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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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