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
債 權 人 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世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主債務人新雅企業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之
釋明資料。(因郭世賢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郭世賢(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