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8號
債 權 人 永貿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慧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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