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891號
TCDV,112,司促,13891,2023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尚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尚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