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債 權 人 彭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禾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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