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蔣勛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榮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施榮光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轉帳金額新臺幣17,950元之正式紙本收據影本。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施榮光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債務人施榮光(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A3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