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徐凰琴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月琴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娥琴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俊昌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俊豐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俊聰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俊堂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俊朝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徐秀琴即徐俊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俊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徐俊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