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阮智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益昌即瀚翔工程行、林芳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益昌即瀚 翔工程行、林芳均住居於臺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