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溢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惠敏、郭映亞、郭承翰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惠敏、郭映亞、郭承翰聲請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等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 遷離,現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郭惠敏、郭映亞、郭承翰之 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