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675號
TCDV,112,司促,12675,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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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新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院有管轄權即債務人之住居所於臺中市之證明文件。(
債務人之戶籍及借據所載地址均為臺北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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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