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75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新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院有管轄權即債務人之住居所於臺中市之證明文件。( 債務人之戶籍及借據所載地址均為臺北市)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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