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劉力綺
康麗珍
一、債務人劉力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力綺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康麗珍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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