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葉子欣
債 務 人 李美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