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債 權 人 陳柏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玉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與本件所附租賃契約書出租人陳景郎所 載不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