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債 權 人 陳玟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政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判決書主文不符)並提出相符之釋明文件。(依狀附判 決書主文第一至四項皆無債權人陳玟臻、債務人柯政宏二 人應連帶給付之記載)
㈡提出債務人應負擔46%比例之釋明文件。
㈢釋明為何須匯款新臺幣974,639元之金額予天下一家管理委 員會之原因理由?(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與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天下一家管理委員會新臺幣792,005元之金額不 相符)
㈣債務人柯政宏(住○○市○區○○○巷00號5樓)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