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01號
TCDV,112,司促,11901,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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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周冠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季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萬、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
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債務人莊季穎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幫債權人投資操盤之釋明資料(如投資操盤契約
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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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