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仟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詹昭鐶(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
華民國93年11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28170號訴願決定, 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 7月21日委由詮華報關有限公 司向被告報運進口THERMOSTATS GOODS "T.I."貨物乙批(報 單號碼:第CH/92/279/01197號),稅則號別為第9032.10.0 0號, 稅率3.8%;經被告依系爭貨物之型錄及說明書,認系 爭貨物為 THERMAL-PROTECTOR熱保護器,而非恆溫控制器, 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202號之判決,改列稅則 號別為第8536.30.00號,按稅率7.5%課徵關稅。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原告自88年 8月起為被告扣押之款項應歸還原告,並賠償原 告之損失。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叁、兩造爭點:
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為原告申報之第9032.10.00號,稅率3. 8%?或為被告改列之第8536.30.00號,稅率7.5%?一、原告陳述:
㈠、本案歷經 5年多,從未見有關單位按照解釋準則六條完全分 類法,單憑主觀就判決,顯然錯誤。正當臺灣拼經濟之際, 請體恤中小企業經營不易,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又疑雲重重
,原告懇請財政部關政司就相關貨物所核定稅則「相似」下 ,由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敬邀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稅 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兩造…專家學者等等,共同規劃 商討,尋求改進措施。
㈡、查海關稅則第9032節,其節名為「自動調節或控制用儀器」 ,明確係依「功能命名」;而稅則第8536節,其節名為「電 路開關,保護電路或聯接電路用器具」,明確係依「用途命 名」。故來貨同時可歸列於第8536及9032節間。㈢、本案重點在於應依「解釋準則」來決定採用何者才是正確稅 則。
㈣、依準則第 1條查對類註及章註分類,故再查與本二稅則有關 之第16類類註1(丑) 述明:本類(第8536節在內)不包括 第90章物品,故本案之物品應列第9032節才是正確。㈤、關鍵於目錄介紹大標題「熱保護器」。至於,熱的起源點即 是「溫度」感應出熱源,熱源應用機器的過熱、過電溫度感 應即時瞬間動作,迅速又確實的執行「開」與「關」,在溫 度控制開和關時,可以完美的運作。所以異常動作後再等溫 度冷卻時,溫度即自動回復再運作。因此,17AM可以確實的 執行溫度過熱、過電裝置在機器電氣內二次電源保護裝置, 溫度元件功能發揮執行循環運作。
㈥、綜上所述,即可明確第16類第85章機器及機械用具、電機設 備之第8536節「保護電路用之電氣用具」和第18類第90章儀 器及器具之第9032節「自動調節或控制用儀器及器具」。因 此可見這二者物品之保護電路器具功能各發揮不同之功能所 在,再查第90章章註6、 第9032節僅適用於「自動控制溫度 」,故本案系爭物品本應歸列第9032節下。二、被告陳述:
㈠、按行為時(以下同)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9032.10.00號為「 恆溫控制器」,第 2欄稅率為3.8%;稅則號別第8536.30.00 號為「其他電路保護器具,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第2 欄稅率為7.5%。
㈡、原告訴稱:「本案件歷經 5年多,從未見有關單位按照解釋 準則六條完全分類法,單憑主觀就判決,顯然錯誤,…進口 貨物核定之稅則又疑雲重重…。」乙節,查關於進口貨物之 貨名、性質、功能、用途等,應以製造者之原廠型錄或說明 書為準。系爭貨品(17AM)依原告提供之原廠型錄及用途說 明書所載,其貨名應為 THERMAL PROTECTOR,係屬過溫、過 電流的保護器,作為各種馬達、變壓器、圓筒型線圈、螢光 燈安定器以及電池等電氣機器或是熱源應用機器的過熱、過 電流保護用;原申報貨名THERMOSTATS GOODS "T.I."與型錄
記載不符,為原告所自用之名稱,自不得作為核定稅則之依 據。被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 「…其分類之核定 ,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之規 定,並參據行為時(以下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註解(以下簡稱H.S.註解)中文版第1241頁第 4行有關稅 則第8536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 置…」,將系爭貨品核列稅則第8536.30.00號,洵無違誤。 又系爭貨物型錄上所載名稱為 THERMAL-PROTECTOR(熱保護 器),而非THERMASTATS(恆溫控制器), 且其功能、特性 及構造亦不符H.S.註解中文版第1360、1361頁對於自動控制 器具及恆溫控制器基本組成結構之定義,自無稅則第9032節 之適用。另原告於88年 9月至12月間曾進口數批相同貨物, 因不服被告核定其稅則號別為第8536.30.00號而提起行政訴 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2年 9月12日以92年度判字第1202 號判決原告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本案系爭貨物既為相同貨物 ,被告依一致性原則據以參照核定其稅則號別為第8536.30. 00號,洵屬妥適;原告訴稱:「懇求『財政部訴願委員會』 敬邀『經濟部國貿局』…等,共同規劃商討尋求改進措施」 云云,委無足採。
㈢、據上論結,原告之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海關進口稅則第9032.10.00號為「恆溫控制器」,第 2欄 稅率3.8%;同稅則第8536.30.00號為「其他電路保護器具, 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第2欄稅率7.5%。二、本件原告於92年 7月21日委由詮華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 進口THERMOSTATS GOODS "T.I."貨物乙批(報單號碼:第CH /92/279/01197號),稅則號別為第9032.10.00號,稅率3.8 %;經被告依系爭貨物之型錄及說明書,認系爭貨物為THER- MAL-PROTECTOR 熱保護器,而非恆溫控制器,並參照最高行 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202號之判決,改列稅則號別為第8536 .30.00號,按稅率7.5%課徵關稅。原告不服,主張略以:㈠ 被告內部曾於91年 8月20日召開「海關稅則分類規範編製事 宜」會議,討論三案稅則應列第9032節自動控制器具,但被 誤列為第8307或8536節之新舊錯誤案,包括系爭貨物在內之 錯到底案。㈡原告進口之「17AM、1NT、MRA」曾經權威機構 實驗證明為「恆溫控制器」之「感溫元件」,故係海關稅則 第9032節自動控制器具名稱下之貨品,而來貨亦確係依據廠 商所需操作溫度,選適當的型號賣給廠商裝於成品上云云, 申經被告復查決定略以,第查據原告所提供之型錄及說明書 所載,系爭貨物THERMOSTATS GOODS "T.I."17AM034E5及17A
M032E5,為一種過溫、過電流之熱保護器,作為各種馬達、 變壓器、圓筒型線圈、螢光燈安定器以及電池等等電氣機器 或是熱源應用機器的過熱、過電流保護所開發出來的小型保 護器,英文貨名為THERMAL PROTECTOR,原申報貨名THERMO- STATS GOODS應為泛稱。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註解中文版第1241頁第4行有關稅則第8536節之說明:「 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系爭貨物既具有 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功能,原查改列其稅則號別為第8536.3 0.00號,按稅率7.5%課徵,應屬妥適。 次查原告曾於88年9 月至12月間以稅則第9032.10.00號報運數批相同貨物進口, 均經海關核改稅則號別為第8536.30.00號後,向財政部關稅 總局聲明異議,經財政部關稅總局分別以89年 5月18日關評 台字第890081號、 5月19日關評台字第890082號、6月9日關 評台字第890104及890105號、 7月11日關評台字第890141號 及890143號等評定書評定異議駁回,原告不服,向財政部提 起訴願,均遭駁回,原告仍不服,循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於91年7月8日以90年度訴字第 183號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仍不服,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 行政法院於92年 9月12日以92年度判字第1202號判決駁回上 訴在案。另查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中文版第 1361頁第 3行有關稅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 自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所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 感之元件…。⑵一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 。⑶一個起動、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機械式、伺服流 體、電氣),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簧、閥、電氣開關 等。」而系爭貨物僅為一「溫度感知元件」,必須搭配「控 制電路或裝置」,才能作為「溫度控制用」,故系爭貨物實 為恆溫控制器組成元件之一,原告主張應歸列稅則第9032節 之恆溫控制器,自無可採。且原告所檢附之產品用途說明書 亦載明:「"KLIXON"17AM型保護器作為各種馬達、變壓器、 圓筒型線圈、螢光燈安定器以及電池等等電氣機器或是熱源 應用機器的過熱、過電流保護所開發出來的小型保護器…」 「此外,內部的雙金屬DISK同時感應溫度以及電流。因此, 可以確實的執行過熱、過電的保護作用。」「另外也可以當 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來使用。」顯然來貨係為一種過溫、 過電流的保護器,雖也可以當作發熱限制器的恆溫器來使用 ,但非為其主要功能。系爭貨物既具有過熱、過電流之保護 功能,參考美國有將類似貨名MOTOR PROTECTOR, MOTOR OV- ERLOAD PROTECTOR歸列稅則第8536.30目之案例, 是被告將 其改列稅則為第8536.30.00號之「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
超過1,000伏特者」項下, 洵屬妥適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 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海關進口稅則第9032節之節名 為「自動調節或控制用儀器」,明確係依「功能命名」;而 稅則第8536節之節名為「電路開關,保護電路或聯接電路用 器具」,明確係依「用途命名」。故來貨同時可歸列於第85 36及9032節。惟依準則 1對類註及章註分類,與本二稅則有 關之第16類類註 1(丑)述明:本類(第8536節在內)不包 括第90章物品,故本案之物品應列第9032節才是正確云云。 惟查:
㈠、關於進口貨物之貨名、性質、功能、用途等,應以製造者之 原廠型錄或說明書為準。系爭貨品(17AM)依原告提供之原 廠型錄及用途說明書所載,其貨名應為 THERMAL PROTECTOR ,係屬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作為各種馬達、變壓器、圓 筒型線圈、螢光燈安定器以及電池等電氣機器或是熱源應用 機器的過熱、過電流保護用;原申報貨名THERMOSTATS GOO- DS "T.I." 與型錄記載不符,為原告所自用之名稱,自不得 作為核定稅則之依據。被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1: 「…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 章註為之…」之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註解中文版第1241頁第 4行有關稅則第8536節之說明:「 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將系爭貨品核 列稅則第8536.30.00號,洵無違誤。㈡、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中文版第1361頁有關稅 則第9032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主 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件…;⑵一個滾 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⑶一個起動、運作裝 置,依據傳動型式(…電氣),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 簧、閥、電氣開關等。…恆溫控制器之使用,特別是在供房 子或其他建築、爐子、煮器、鍋爐、熱水器、冷藏設備…及 其他工業或實驗室設備等之溫度控制用。」另依據H.S.註解 中文版第1360頁對溫度控制器之說明:「…自動控制溫度之 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 電氣現象者,其係設計將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 該值…。」系爭貨物型錄上所載名稱為 THERMAL-PROTECTOR (熱保護器),而非THERMASTATS(恆溫控制器), 且其功 能、特性及構造不符合上揭H.S.註解中文版第1360、1361頁 對於自動控制器具及恆溫控制器基本組成結構之定義,自無 稅則第9032節之適用。
㈢、原告於88年 9月至12月間曾進口數批相同貨物,因不服被告
核定其稅則號別為第8536.30.00號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最 高行政法院於92年 9月12日以92年度判字第1202號判決原告 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本案系爭貨物既為相同貨物,被告依一 致性原則據以參照核定其稅則號別為第8536.30.00號,洵屬 妥適,自無原告訴稱:「懇求『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敬 邀『經濟部國貿局』…等,共同規劃商討尋求改進措施」之 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主張均不可採,而被告將本件系爭貨 物改列稅則號別為第8536.30.00號,按稅率7.5%課徵關稅, 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均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訴請被告歸還原告自88年 8月 起為被告以「稅則待決」為由而扣押之款項,其中關於本案 之押款新臺幣31,217元部分,因本案尚在爭訟中,稅則尚未 確定,自無從歸還原告,而其餘他案被告有否扣押款項?若 有,金額若干?稅則已否確定?原告依何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歸還等等,均未據原告陳述、舉證以實其說,原告空言訴求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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