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江進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21,271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8,481元整,及自民國97年03月
31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電腦
帳務明細、桃園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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