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70號
TCDV,112,司促,11670,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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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子柔張寶國之繼承人、張湘瑜即張
寶國之繼承人、張子恩張寶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依戶籍謄本觀之,尚有部分繼承人
未列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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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