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38號
TCDV,112,司促,11638,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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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債 權 人 李雅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提出Line截圖林咖啡為債務人林家輝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金額各為何?並列請求金額191
,0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林家輝(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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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