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鴻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公司之簽章(因未附有委任狀)或委任狀。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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