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471號
TCDV,112,司促,11471,202305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光佑
債 務 人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卓忠

債 務 人 楊叔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壹拾陸元⑵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壹
拾元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