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林鼎皓
曹天韻
林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鼎皓前就讀嘉陽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景文、曹
天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03,9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鼎皓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8,67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景文、曹天韻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
表、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3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7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五0七 002 新臺幣2470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五0七 003 新臺幣2625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004 新臺幣2825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7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470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625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8250元 林景文、林鼎皓、曹天韻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