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2年度,174號
TCDV,112,司他,174,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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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74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海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琦偉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詹佩珍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
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43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裁定上訴駁回、第 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 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依本院111 年度勞補字第567號裁定繳納333元,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667元應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並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 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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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