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HOO BOO TECK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武榮律師
被 告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其樺
李緯祥
陳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及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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