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7號
TCDV,112,勞補,7,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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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毅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華
被 告 林宇凡林富堂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23日111
年度司執字第168577號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該執行事
件原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117,900元,且本件原告
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林宇凡林富堂對被告毅騏國際有限公
司之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即薪資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自應以上開執行事件之債權金額核定為117,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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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