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59號
TCDV,112,勞補,259,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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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張俊凱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塞席爾商綠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丞鈞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
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
,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
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
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原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
(下同)41,400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2,484,000元(計算式:41,400元× 12個月× 5年=2,484,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101元(
計算式:25,651元×2/3=17,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50元(計算式:25,651元-17,1
01元=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前以公務電話聯繫被告未獲回應,請被告於
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
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
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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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綠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