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55號
TCDV,112,勞補,255,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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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羅翊溥



被 告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
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三、五項之訴訟目的
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其繼
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
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原
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30,352元,依勞工退休金月
提繳分級表(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月提繳薪資以131,700
元計算,每月應提繳7,902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
標的價額為8,295,240元【計算式:138,254元(130,352元+
7,902元)×12個月×5年=8,295,240元】;又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給付925,499元(全部為薪資)、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
提繳89,24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為9,309,983元【計算式:8,295,240元+925,499元
+89,244元=9,309,9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62,113元元【計算式:93,169元×2/3=62,112.66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05
6元【計算式:93,169元-62,113元=31,0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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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