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喻曉珍
被 告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穎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全部為
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按上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則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
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