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88號
TCDV,112,勞補,188,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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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李厚生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李政澤
被 告 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福榮
被 告 洪漢文振發工程行

唐恕祥即昇峰工程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等事件,原告李政澤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李厚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
字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李厚生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不列入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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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