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采靖
連怡雯
黃韜容即黃暐迪
黃麒珈
黃奎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連采靖、連怡雯、黃韜容即黃暐迪、黃麒珈、
黃奎瀚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庭輝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410,617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6,5
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共同或分別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