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許淑妃
被上訴人 林明典
林律宇
林皓偉
林苡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