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09號
TCDV,111,訴,709,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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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林澤黎
林柳成
林修竹
林孟喜

林瑩杰
林秀嫒

林運財
林柏壽
林惠仙
林明鏡
林聯耀

林倖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確認所有權 存在之土地位置、範圍尚有疑義,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 程序,並請原告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照片,並於照片 上標示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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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