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79號
TCDV,111,訴,2779,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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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史偉民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懿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
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51,500元(計算式:501,500元-50,000元=451,
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
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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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