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74號
TCDV,111,訴,1674,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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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張坤葆
陳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鄭珂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被 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廖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鄭珂穎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之民事答辯三狀記載:如本院認本件事證尚未明瞭,亦可傳喚證人陳春成律師,證明廖本儀確有於109年3月間與被告鄭珂穎之代理人葉錦雄劉羿涵,在陳春成律師事務所商談系爭借款之處理事宜,並由葉錦雄代被告鄭珂穎川瑩建設有限公司給付律師費及裁判費等語。而本件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範圍依卷存事證,尚有疑義,乃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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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