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1年度,604號
TCDV,111,消債補,604,202305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陳子揚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一、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淡藍色紙張)。 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聲請人之聲請前二年中國信託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交割股款」之買賣成交價金總額、該款項來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