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永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啟章
上 訴 人 新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朱桂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上訴人永慶企業行部分為新臺幣203,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上訴人新毅工程行部分為新臺幣144,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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