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92號
TCDV,111,家繼訴,92,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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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蘇進聰

被 告 蘇陳錦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寶月
被 告 蘇瑞芬
蘇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 告所提之分割方法可行性部分,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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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