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12號
TCDV,111,家繼訴,212,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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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張儷馨
張家源
張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張譯辯
張佑誠

張鳳娥
張淑娟

張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112年5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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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