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15號
TCDV,111,勞補,815,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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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鄒政樺


被 告 吉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被 告 郭添成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被 告 陳進通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衛國
被 告 張棟柏
何宜芳
皇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軍
被 告 顏富樽笙楢工程行

丁俊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鄒錦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經被告吉隆營造有限公司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
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
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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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