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盧卉沂即盧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5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經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61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