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126號
TCDV,111,全,126,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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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111年
度全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26號 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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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