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王沁蓮
許羽忻
許宇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複 代理人 何震謙律師
被 告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 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應更正後之記載內容 判決書第2頁第1行 599萬元 599萬4,000元 判決書第9頁第25至26行 599萬元 599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