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14號
TCDV,110,訴,2614,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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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碧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英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瑞



參 加 人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
日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5萬9763
萬元,上訴人則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為本案給付之全部為據,即185萬976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6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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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