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34號
TCDV,110,訴,2034,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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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劉碧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城
被 告 高雪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健仲
被 告 嚴李金治
訴訟代理人 嚴奮祐
被 告 劉月珠
楊筑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晟銘

被 告 李春亮
張崇源
楊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陳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依附圖所示方 法分割:編號A(面積135.6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淑惠取得 ;編號B(面積9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筑珺;編號C(面積 9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崇源取得;編號D(面積587.73平 方公尺)分歸被告劉碧嬌嚴李金治高雪玲劉月珠、吳 志城、李春亮楊淑貞取得,並按應有部分2/13、1/13、1/ 13、2/13、2/13、1/13、4/13比例共有。二、附表二如「繳納補償費共有人」欄所示共有人並應按「找補 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領取補償費共有人」欄所示共有人 。
三、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按附表ㄧ「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 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楊黃瑞完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3月27日死亡,其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楊茂常楊淑貞楊淑芝,有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05至419頁),茲據原告具狀聲明 由其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401至403頁),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楊茂常楊淑芝於111年6月15日將其等繼承楊黃瑞完所共有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 0分之1,協議分割由楊淑貞單獨繼承取得(見本院卷一第563 頁);另楊茂常於同年7月22日亦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原 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移轉登記予楊淑貞(見本院卷一 第591頁),楊淑貞具狀聲明承當訴訟,業經楊茂常楊淑芝 、原告同意在卷(見本院卷一第569至575、581至583、587 、59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並無 不符,亦予准許。
三、被告嚴李金治張崇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904.2平方公尺,應有 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未有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未能達成分割之 協議,且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求為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價 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之判決。二、被告則以:
 ㈠楊淑貞:系爭土地無法定不能分割之限制,應原物分割,按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分割方案依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1 年9月5日平地二字第1110006132號函附複丈成果圖(下稱附 圖)所示等語。
 ㈡劉月珠劉碧嬌高雪玲吳志城李春亮:原物分割,按 應有部分分配,分割方案同楊淑貞所述等語。
 ㈢楊筑珺:同意原告所提變價分割方案等語。 ㈣嚴李金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準備程序所提書 狀及陳述略以:原物分割,按應有部分分配,分割方案同楊 淑貞所述等語。
 ㈤張崇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面積為 904.20平方公尺,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應有 部分」欄所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77年44 72號建築執照套繪,系爭土地上坐落同段435建號建物,所 有權人為七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8年4月30日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6954號為廢止 登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51頁),並有 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8月25日 中市都建字第1100166584號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9、124頁 )。又系爭土地無法定不能分割之限制,但分割後土地應加 註係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乙情,有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 0年9月15日平地二字第1100006304號函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 31至132頁),且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協議,復迄 未達成分割協議,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 土地,即屬有據。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 1款定有明文。次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 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使用狀況、分 割後各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利益等 有關情狀,於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下,為適當之決定,不受共 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 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 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 ,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 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兩造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 所示,換算面積分別如附表一「換算面積」欄所示,可見兩 造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已達可獨立使用之大小,得以原物分 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進行分割。
 ⒉考諸系爭土地東側臨光興路,其餘三側土地與其他地號土地 相鄰而無臨接道路,有本院111年2月22日勘驗筆錄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351頁),可見如以原物分配方式進行,應使分割 後各土地均有對外連絡之道路通行方為適宜。審酌劉碧嬌嚴李金治高雪玲劉月珠吳志城李春亮楊淑貞(下



劉碧嬌等七人)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乃依原告、 楊筑珺張崇源共有系爭土地之比例,單獨分配土地予其等 (即如附圖編號A、B、C所示土地),並由劉碧嬌等七人同意 維持共有附圖編號D部分土地(見本院卷二第585至589頁)。 觀諸附圖編號A至D各土地均得連通光興路而得對外聯絡,臨 路面寬約有4公尺,足敷供一般車輛通行,而單獨分配土地 之原告、楊筑珺張崇源土地形狀方正,得以充分利用,末 衡以劉碧嬌等七人表示同意上開方案,是以上開方法作為系 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為適當。
 ⒊原告、楊筑珺固主張系爭土地分割後仍有套繪管制註記,對 共有人不利益。況倘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回歸原 本類別,農舍建蔽率只有百分之10,部分土地無法申請興建 農舍,亦無法提供作為加油站使用,應採變價分割方式分割 等語。惟查:
 ⑴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 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件劉碧嬌等七人均主張欲受原物分配而以價金補償其他人 ,又系爭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可受分配之面積並 非甚微無法利用,即可供農業使用,要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之情形,是並無變價分割之必要。又系爭土地至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前,其使用地類別仍屬特定事業目的用地,其分割無 法定限制,須辦理加註事宜一節,亦經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 所111年1月27日平地二字第1110000622號函釋在案(見本院 卷一第339頁),是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僅其需受 套繪管制,分割後是否或如何解除套繪,乃為行政管制之問 題,此種套繪管制亦未明文限制分割,自與本件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有別。另系爭土地縱變更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牧用地 ,而使建蔽率僅有百分之10,然系爭土地亦不只興建農舍之 用途,而可從事種植農作物等經濟活動,亦難以之即認經濟 效用急遽降低,故原告、楊筑珺上開主張,並無可取。 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 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原 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 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 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 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 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



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 ,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⒈附圖所示分割方案雖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換算分配面 積,而分割後由原告、楊筑珺張崇源單獨所有,其餘被告 分別共有外,然其等分得系爭土地位置、形狀均有不同,是 各共有人就其分得部分即有可能未取得價值相當土地,而有 計算金錢補償之問題。
 ⒉經本院囑託捷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捷丞事務所 )鑑定系爭土地按如附圖所示方法分割後各部分土地價值結 果,A、B、C、D部分所示範圍土地,於分割後之價值依序為 新臺幣(下同)417萬9,574元、281萬5,408元、281萬5,408 元、1,921萬4,430元,有捷丞事務所112年1月13日檢送之估 價報告書可稽(外放卷,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書)。觀諸系爭 估價報告書內容,可見鑑定單位業綜合一般因素、區域因素 、個別因素、最有效使用分析,而因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土地收益資料與種類不確定性高,而以比較法估 價方式,以其他3筆鄰近系爭土地之土地為比較標的,並視 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個別因素調整參考百分比。是堪認系 爭估價報告書已就鑑定分析過程詳細說明,鑑定結果應堪採 信。準此,依上開鑑定價值計算各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 應分得之價值、實際分得價值後,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即 應由實際分得價值超逾其等原應分得價值之共有人,分別就 超逾部分之金額,按未受分配原物或分配價值不足原應分得 價值之其餘共有人所短少而應受補償金額占全體應受補償金 額之比例,各補償各該其餘共有人。從而,劉碧嬌等七人應 按如附表二「找補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補償原告、楊筑 珺、張崇源
 ㈣末查,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 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張崇源所共有系爭 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於89年1月27日設定抵押權予 訴外人蘇文亮,經本院對其等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207、229頁),其等不為參加,依上開規定, 前揭抵押權人之權利即應移存於張崇源就系爭土地所分得之 部分,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本院審酌各共有 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使用狀況等各 情,認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編號A(面積135.63平



方公尺)分歸楊淑惠取得;編號B(面積90.42平方公尺)分歸 楊筑珺;編號C(面積90.42平方公尺)分歸張崇源取得;編號 D(面積587.73平方公尺)分歸劉碧嬌嚴李金治高雪玲劉月珠吳志城李春亮楊淑貞取得,並按應有部分2/13 、1/13、1/13、2/13、2/13、1/13、4/13比例共有;並由劉 碧嬌等七人各自按如附表二「找補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 補償分配價值不足原應分得價值之如「領取補償費共有人」 欄所示之共有人。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 ,爰判決命將系爭土地原物以如主文第1項所示方法分割, 及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錢補償。
五、末查,分割共有物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共有物之方法, 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 顧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應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 爰命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 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楊淑惠 3/20 135.63 3/20 2 劉碧嬌 1/10 90.42 1/10 3 嚴李金治 1/20 45.21 1/20 4 高雪玲 1/20 45.21 1/20 5 楊淑貞 2/10 180.84 2/10 6 劉月珠 1/10 90.42 1/10 7 楊筑珺 1/10 90.42 1/10 8 吳志城 1/10 90.42 1/10 9 李春亮 1/20 45.21 1/20 10 張崇源 1/10 90.42 1/10
附表二:
右列:領取補償費共有人 楊淑惠 楊筑珺 張崇源 合計 下欄:繳納補償費共有人 找補金額(單位:新臺幣) 劉碧嬌 26,792元 13,396元 13,396元 53,584元 嚴李金治 13,396元 6,698元 6,698元 26,792元 高雪玲 13,396元 6,698元 6,698元 26,792元 劉月珠 26,792元 13,396元 13,396元 53,584元 吳志城 26,792元 13,396元 13,396元 53,584元 李春亮 13,396元 6,698元 6,698元 26,792元 楊淑貞 53,585元 26,792元 26,792元 107,169元 合計 174,149元 87,074元 87,074元 348,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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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