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 告 黃祺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被 告 鄭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編號A記載為非囑託部分,且面積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00號房屋登記之總面積略有不同,另涉及共同壁範圍等問 題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