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239號
TCDV,110,勞訴,239,2023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張大賢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建光煤氣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庚申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工作規則、掃桶規則及洗桶規則(或其等依據)、原告110年6月薪資明細及其106年8月、9月之打卡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
建光煤氣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