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林秀鳳
訴訟代理人 黃銘彬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被 告 侯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
時現場履勘。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