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原 告 曹蘇芳
被 告 黃宗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宗信被訴傷害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4分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曹蘇芳於 本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2年5月16日下午4時1分始具 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開庭錄音資料查詢結 果、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及所填載收狀時間各1 份在卷 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 應併予駁回。另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 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